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6955号
申请执行人富阳宇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75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3124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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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