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1民初5682号
原告:***,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85313009D,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工业集中区龙光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238元,减半收取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