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342号
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工业集中区龙光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大同村二组(东台市五烈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87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