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342号 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工业集中区龙光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大同村二组(东台市五烈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87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