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虹商初字第0085号
原告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建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主审法官*轼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严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