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81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海能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8615.08元;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被告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并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货款108615.08元,但未履行诉讼费和执行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货款108615.0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葛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