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529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滨河路50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