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3民初5478号
原告:中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