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5901号
原告沈阳某公司。
被告中冶某公司。
原告沈阳某公司与被告中冶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36元,减半收取计14418元,由原告沈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