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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公司、中冶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5901号 原告沈阳某公司。 被告中冶某公司。 原告沈阳某公司与被告中冶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36元,减半收取计14418元,由原告沈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