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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2342号 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董事长。 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经理兼董事。 被告:沈阳某某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某某企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计2955元,由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