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2342号
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董事长。
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经理兼董事。
被告:沈阳某某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某某企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计2955元,由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