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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钟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6764号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均系辽宁鑫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