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6764号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均系辽宁鑫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