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24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法库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24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151013.97元,执行费21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冶某技术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法库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进行付款程序,由于案件已临近执行审限,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3)辽0124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