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7996号
原告:沈阳某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均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沈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某结构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7.00元,减半收取6,903.50元,由原告沈阳某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