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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魏某创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6770号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5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