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4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溪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815627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诉前调确122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900234元(及利息),及承担执行费21402.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另案【(2022)浙0324执1762号】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置诚大厦B幢2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预永嘉字第XXXX号】本院另案【(2022)浙0324执1760号】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兑现后,本案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等的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晨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4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