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2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荣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镇松宏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英培(府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祥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中汇家园一号楼B3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荣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祥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荣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保全费341元,两项共计642元,由原告府谷县荣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