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27民初106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8日出生,住略阳县。
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勉阳镇翠源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5C857902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略阳县。
原告***与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依已和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原告***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