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7民初810号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利 明   二0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薇 娜 书记员   张     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