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7民初817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利 明 二0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薇 娜 书记员   张     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