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勉县太平洋建筑有限公司、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25执192号
汉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勉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5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勉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一、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942200元。定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4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492200元;二、若未按约定付款,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前述调解书生效后,某某公司仅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00元,剩余工程款392200元逾期未予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922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尾号为“3746”的账户存款397983元至勉县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现前述执行款中392200元作为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已足额兑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其余5783元作为申请执行费已转入本院诉讼费专户。案涉逾期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等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汉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陕0725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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