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远方精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10971号 原告:陕西远方精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远方精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远方精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20元,余款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