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0168号
原告:西安通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通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2024年5月29日,原告西安通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通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应诉,本案依法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通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