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2963号
原告:陕西明月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明月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明月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明月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