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正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6380号 原告:陕西正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