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402民初5924号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2788.67元,支付利息27635.03元(以372788.67元为基数,按照***自2021年11月1日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至);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质保金60412.8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自2024年7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暂计为607.49元;三、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咸阳市某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结算总价为2013761.82元,该工程于2021年10月已实际使用,截止目前剩余工程款372788.67元未支付,质保金60412.85元未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咸阳市某工程,工程地点:咸阳市高新区。截止2023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结算金额为2013761.82元,下欠工程款372788.67元,2024年9月被告通知原告维修施工部分内容,原告不予配合,产生维修费189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扣款项目图片详见附件)。二、根据原被告本工程量结算确定签字日期为2023年1月7日,根据《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束后一个月内工程款付到97%,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保修期满后(甲方扣除乙方没有按时维修甲方代修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无息退还乙方保修金。”因此质保金不到支付时间,且工程质量仍存在大量问题需要整改维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三、由被告与原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咸阳市某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承包价款:咸阳市某一标段【标段#交装工程采用《采用《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应补充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数》以定额模式计价不计取措施费内调整费用,水电暖安装工程结算《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居定额》及相应补充定预计算总定额工目,按人工单价70元/定领工日(柒拾/定復工日)、机械费下浮到80%。其余不再计取任何费率和费用。(以上单价为不含税单价)2.结算方式:结算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现场实际发生变更,按照甲方确认的印章齐全的变更单计算变更工程量;现场发生的零工签证单,零工单价按公司规定热行(技工220元/工目,普工180元/工日);结算价款=总定额工日数×70元/定额工日+总定额机械费×80%+零工。3.工程款支付:承包方每月20日申报本月己完成合格工程量到发包方项目部审批,发包方次月20日以前付给承包方75%(仅主体预留预埋按90%)工程款(其中70%为工程进度款,5%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调试整体完工后工程款付到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束后一个月内工程款付到97%,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两年,保修期满后扣除乙方没有按时维修甲方代修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无息退还乙方保修金。 2022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单载明:工程部意见:内部验收合格,同意进入结算流程,最终以甲方验收为准。 2022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安装工程结算申请表,载明:工程结算总价为2013761.82元,质保金60412.85元。 另查,截止庭审之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1580560.3元。 2024年9月15日,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向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下发监理通知单载明:存在施工问题:1.部分排水管、给水管支吊架安装间距尺寸过大,已经超出施工规范;2.桥架未与支架固定、缺少支架、缺少连接线、防火封堵不合适要求;3.采暖管道缺少U型卡、管道缺少标识、补偿器未做保温;4.管井给水立管补偿器滴水、压力排水套管未封堵;5.部分风机异地后停按钮不起作用;6.屋面避雷带施工不规范;7.层公区强启回路跳闸。 2024年9月20日,被告制作扣款单,载明:因消防检测存在问题,项目部要求施工,你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部安排人员进行施工,费用1890元从你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庭审中,被告认为应以结算之日2023年1月7日起计算质保期。 以上事实,有《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单》、《安装工程结算申请表》、《付款审批单》、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问题文件、扣款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已按约履行施工义务,故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已确认欠付工程款为372788.67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72788.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对案涉工程分包部分进行了初步验收,该工程尚未最终验收,被告自认于结算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故被告应于2023年2月6日前将工程款付至97%,利息为以应付工程款372788.6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3年2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质保期至2025年1月6日已届满。质保期内,被告对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发生费用为1890元,应由原告承担。其余质量问题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故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于2025年1月7日退还原告质保金,逾期退还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8522.8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5年1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质保金58522.85元(60412.85元-18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788.67元。 二、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应付工程款372788.6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3年2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 三、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8522.85元。 四、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8522.8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5年1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 五、驳回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2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295元,由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7917元。保全费2824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98元,由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2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