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358号
原告:咸阳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该××,该××员工。
原告咸阳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咸阳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