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3215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