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3285号 原告:***,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胡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方某,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