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3285号
原告:***,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胡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方某,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