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290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