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2859号 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