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1041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2025年2月8日,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