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1818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