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3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审第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第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1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