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1449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林,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玛瑙镇玛瑙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梁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全,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唐振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恒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金竹村龙井榜社。
法定代表人:赖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沛,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市天艺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文峰新街118号12幢3-2-4。
法定代表人:张林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沛,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红军,男,生于1977年8月2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与被告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恒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重市天艺展览有限公司、赖红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地林
审 判 员  赵加锋
人民陪审员  李必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佳玲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