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5民初346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21595926。 原告***与被告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速录员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