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 被告: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聚星国际城18号楼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215926。 原告***与被告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于2019年5月20日以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欠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2864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