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2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德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德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柏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大圩路280号琥珀晴川里11幢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柏癸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