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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42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返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963415.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62217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保险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审判员吴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