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鹤峰宏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2828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下坪乡红跃村五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767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峰宏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9CXG3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三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90********。 原告***与被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峰宏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8月29日以已与被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峰宏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即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20000.00元,本案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峰宏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38.的规定,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