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某与被告胡某,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1096号
原告:冉某,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冉某与被告胡某、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冉某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撤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7.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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