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36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原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江西星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68号景江豪城住宅区18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956088941。
负责人: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星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