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6197号
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王许庄村东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