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6197号 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王许庄村东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