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9003号
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彭杜乡王许庄村东106国道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066773996741。
法定代表人:张景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开国,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62711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船闸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67362701B。
法定代表人:严宝祥,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33号万方花园1号楼6楼(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2806772U。
法定代表人:董建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宁仪,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5447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号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52元,由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美姣
书记员 秦芝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