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4民初3186号 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43556.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43556.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金融机构或网络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738元,由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