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汇源电气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6诉前调确162号 申请人:秦某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申请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620852,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马区马寨镇学院路与光明路交叉路南200米东学院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秦某某与申请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23日经乌审旗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秦某某工程款74000元及利息3330元(以7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及从起诉之日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为止的利息,本息合计77330元,申请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前向申请人秦某某支付现金74000元,申请人秦某某自愿放弃利息3330元。如申请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申请人秦某某放弃的利息不再放弃,申请人秦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秦某某与申请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经乌审旗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