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7041号
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镇龙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91989291。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伍杰,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倩,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83391077E。
法定代表人:周婕凤。
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3元,减半收取计8611.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11.5元,由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娇娇
书 记 员 马巨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