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海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海诚爆破工程有限工商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宜宾市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远大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执异2号
异议人: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锋,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文,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苏俊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燕,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巧,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梁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远大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重,总经理。
被执行人:***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柏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又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雷大莲,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宜宾市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远大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宾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汪义兵
审判员  赵宗秉
审判员  吴 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显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