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21民初9139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鱼井街3号2幢3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8583149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