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诺尔(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5民初1063号
原告: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鱼井街3号2栋3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开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胜天镇铜鼓村。
法定代表人:吕洪,董事长。
原告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