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9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金鱼井街3号2幢3层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川1529执恢35号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坐落于屏山县新县城xx广场想x-x-x的房产。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于2019年3月7日对此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龙志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