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2422号之一
原告: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汪家桥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08072005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章阁中心城1栋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5490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